申根签证信息
申根协定及申根签证概念
1985年6月24日,德国、荷兰、法国、比利时和卢森堡五国在卢森堡边境小镇申根(SCHENGEN)签订申根协定。该协定规定,其成员国对短期逗留者颁发统一格式的签证,即申根签证,申请人一旦获得某个国家的签证,便可在签证有效期和停留期内在所有申根成员国内自由旅行,但从第二国开始,需在3天内到当地有关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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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根签证成员国
申根签证成员国至今已发展为15国,即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意大利、希腊、奥地利、芬兰、挪威、冰岛、瑞典、丹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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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根签证的种类
申根签证分为入境和过境两类。
入境签证有一次入境和多次入境两种。签证持有者分别可一次连续停留90天或每半年多次累计不超过3个月。如需长期停留,可向某一成员国申请只在该国使用的国别签证;过境签证指过境前往协定国以外国家的签证,一般有一次、两次两种,特殊情况下可颁发多次过境签证。每次过境时间一般为3天,最长为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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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申根签证注意事项
1、如果同时前往两个申根国,应申请访问时间长的国家的签证;如两个国家停留时间一样长,则申请第一入境国签证。
2、如前往两个申根国,应按申请签证国家的签证要求准备签证材料,提供所访国家的邀请函。
3、只办一次入境有效“申根签证”,只能在有效期内在申根国家区域内旅行,不能中途转机去非申根国家后又返回申根国家。
4、签证上的停留天数只能在签证有效期内停留有效。
5、同时过境两个申根国家前往第三国应申办过境签证。
6、前往申根国应携带保险以备入境时审查。
7、出访申根国家的实际行程和目的要与申请签证时提供的行程及目的一致,并携带往访国的邀请函,以免入境受阻。
8、申根国家设“申根住处联检系统”,签证申请经一成员国拒签,即意味着同时被所有成员国拒签。
9、挪威、冰岛的签证由丹麦驻广州总领事馆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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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根签证相片要求
规格:照片上规格35×45毫米,人物的面部必须居中,且左右两颊须清晰可见(面部像高度在32至36毫米间)。人物头部须完整。
清晰度和对比度:人物的整个面部须清晰。
曝光:人物面部曝光必须均匀,且面部不能出现反光或阴影以及红眼
照片背景:照片应采用白底且与人物面部和头发形成明显的对比。
照片质量:照片须采用优质像纸,图像分辨率至少要达到每英寸600点(即600dpi)。
头部位置、脸部表情和目光方向:人物面部表情必须自然,嘴巴不能张开。眼睛必须睁开并且清晰可见,不能被头发或眼镜架遮盖。
戴眼镜者:镜片的边缘或镜架本身不能挡住眼睛。
帽子:正面免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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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根签证有效期
申根签证上所标明的停留时间是指在申根地区总共停留的天数,而不是指每一次去申根地区所允许停留的时间。申根签证的最长时间为每半年90天。
申根国家规定凡持商务签证者一定要在签证有效期内停留,即必须在签证有效期的截止日前离境,并要求出访者入境时随身携带邀请函备查。领馆方面会参考出访团组所购买的境外医疗保险的有效期来签发签证,特别是德国及瑞士,常常签发的签证有效期都不足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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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游医疗保险
申办申根签证必须提供境外医疗保险单的复印件,其医疗保险的保额(注意:不是整个保单的保额)必须不低于三十万元人民币(三万欧元),有效期必须长于停留期,且在所有申根国有效。保险单上各栏目要用英文填写(姓名用拼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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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派出证明
提供中方单位用公函纸出具的英文派遣函原件,内容应包含出访人姓名、职务、工作单位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访问目的,注明所需费用及医疗保险由谁承担,并盖公章。费用由第三方负责的,也要出具证明原件。(英文派出证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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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父母同意证明书
申请人如为未成年人还需提供经公证的父母同意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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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过境两个申根国家需办理签证
根据申根签证有关规定,外国公民如同时经过两个申根国家的城市转机前往其它非申根国家,无论转机时间长短或是否出机场,均须申请过境签证。
在此,外交部领事司特别提醒:中国公民过境申根国家时,请根据行程安排事先确认是否需提前申办过境签证。如在过境时受阻或受到不公正待遇,请及时与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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