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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我省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
生存认证手续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侨办[2005]40号

各地级以上市侨办(外事侨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为方便我省出境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过程中,办理有关生存认证手续,现就我省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生存认证手续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境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居住在与我国建交的国家或地区的,由我国驻其所在国外交(领事)机构或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生存证明。

二、出境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居住地远离我驻外使领馆的,可以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其居住国或地区华侨华人社团,提供其生存证明。各市推荐可以出具生存证明的华侨华人社团,应报省侨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出境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或地区的,由我驻其所在国或地区的派出机构出具其生存证明。

四、出境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可由当地工会联合会或民政总署及各区民政署出具其生存证明。

五、出境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本人回内地暂时居住或旅游、探亲的,可凭其入境有效护照或证件领取;已办理回国定居的,按国内离(退)休人员办理生存证明的办法处理。

六、出境定居的离(退)休人员的所在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部门,可根据掌握离(退)休人员的本人近况提供其生存证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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