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身份证明的办理
1、 事项名称
办理归侨、侨眷身份证明。
2、 设定办事事项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3、 办理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可申请。
4、申办条件
归侨、侨眷。
5.申请材料
办理归侨、侨眷身份证明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户口簿中明确注明是归侨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有人事档案的,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根据其人事档案出具证明,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3)无人事档案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镇政府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
(4)归侨回国时的入境证件或在国外的出生证明等(须中文翻译及公证)。
(5)华人、华侨的国内眷属,应提供其国外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须译成中文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6.申请表格
无
7、申请受理机关
湛江市侨务局。
8、 办理机关
湛江市侨务局。
受理时间:除公休日、双休日外,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受理地址:赤坎区跃进路67号市府大院内湛江市外事(侨务)局侨政科
联系电话:3181571
9、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承办——审核——审批——办结
备注:市区、市直单位,中央、省驻湛单位的,由市侨务局办理;县(市、区)的由所在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办理。
10、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11、批件及有效期限
《归侨、侨眷身份证明》,有效期不限。
12、法律效力
无
13、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14、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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