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物资初审
1、 事项名称
华侨、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物资初审。
2、 设定办事事项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发
〔1989〕16号)第五条、第七条,颁布日期:1989年2月20日
《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11条,第17条,颁布部门: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7年1月18日
3、 办理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可申请。
4、申办条件
(1)华侨和港澳同胞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偿捐赠进口物资,用于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保障事业和公共设施及其他公益事业。
(2)捐赠人是指捐赠物资或款项和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必须坚持捐赠人自愿无偿的原则,以捐赠人个人名义进行,不宜以所在机构或公司名义进行。
(3).受赠单位是指接受和承办捐赠的公益性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具有公益性的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不得接受捐赠。
5.申请材料
(1)受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捐赠人提供的捐赠意愿书(需写明捐赠事由,捐赠人个人自愿无偿捐赠,捐赠物资的规格、数量、价值、用途、捐赠人签名、盖章、日期)
(3)接受捐赠请示(由受赠单位写给上级主管部门,写明捐赠事由,捐赠人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受赠用途为自用,捐赠物资的规格、数量、价值、用途;受赠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日期;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盖章、日期)
(4)捐赠物资清单(如捐赠物资数量较多,规格不一,必须附详细清单)
(5)填写省侨办编制的《受理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报批表》一式八份、《受理捐赠呈批表》一式二份(接收单位栏盖单位章)
(6)如是机电产品,需在市经贸局领取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6.申请表格
《受理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报批表》、《受理捐赠呈批表》(点击可下载)
7、申请受理机关
湛江市侨务局。
受理时间:除公休日、双休日外,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受理地址:赤坎区跃进路67号市府大院内湛江市外事(侨务)局侨政科
联系电话:3181571
8、 办理机关
湛江市侨务局、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9、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承办——审核——审批——上报省侨办——办结
10、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11、批件及有效期限
无。
12、法律效力
取得省侨办同意审批受理华侨、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物资后,接受捐赠单位方可接收
13、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14、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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